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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生夫妻債務糾紛怎樣處理呢?
- 2020-11-19
-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
隨著現代生活的壓力越來越大,以及婚戀觀念的改變,離婚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,只要是離婚,基本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,在一些案例中,涉及夫妻債務的問題是很錯綜復雜的,那發(fā)生夫妻債務糾紛怎樣處理呢?
一、發(fā)生夫妻債務糾紛怎樣處理
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:離婚時,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。如果共同財產不足償還或財產各自所有,雙方無法協商償還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
二、發(fā)生夫妻債務糾紛舉證責任怎樣劃分
從理論上講,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糾紛時,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,有兩種觀點:一種觀點認為,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人舉證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“債務和財產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應的,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都應由負有義務的一方舉證”。”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,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,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”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,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。該觀點認為,夫妻一方舉債,另一方不同意的,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,除非舉債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,或用于其配偶的利益。以上第一種觀點認為,應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舉證,該方究竟是哪一方?不夠明確。但就其表述而言,舉證責任應由個人債務非舉債一方承擔。關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,筆者認為“當事人舉出證據不足,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,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”。
事實上,這意味著夫妻一方舉債,而非舉債的另一方則無法證明為舉債人個人債務,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。在我們看來,要非舉債人證明舉債人的資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很困難的;由非舉債人來承擔舉債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法律后果顯然是不公平的。這種做法容易助長對方惡意借貸。為防止惡意借貸,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糾紛原則上應由債務請求人舉證,以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穩(wěn)定和夫妻一方財產的安全。如果無法用證據證明,則應視為個人債務,對方不承擔償還責任。
以上就是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問題的相關知識,老話說,一日夫妻百日恩,能成為夫妻是很不容易的,但在現實的高離婚率的現狀之下,這句話顯得那么微不足道,離婚案件中因財產問題大動干戈的也不在少數,結婚前想清楚才是重要的,如果還有什么相關問題,歡迎咨詢鄭州律師事務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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