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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的行為屬于贈與嗎?
- 2020-10-10
-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
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的行為屬于贈與嗎?
鄭州律師援引《婚姻法》第17條的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夫妻在婚姻關(guān)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非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(chǎn)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即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,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,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置權(quán)。如果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(chǎn)以丈夫名義存款的,只要妻子能夠證明該財產(chǎn)確屬個人所有,且沒有贈與行為,仍然認定為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。有的婚姻當事人對存款問題存在錯誤的理解,認為以誰的名義存款,就屬于誰的財產(chǎn),這實際上是對我國現(xiàn)行《婚姻法》的重大誤解。
現(xiàn)實生活中,很多夫妻雙方以一方名義存款,用于共同生活、開支,但這并不表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存款的一方將財產(chǎn)贈與了對方,不能認定為贈與行為。
因此,妻子以丈夫的名義存款的行為,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分割;如果存款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(chǎn),在妻子能夠證明的情況下,仍為妻子個人所有,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進行分割,更不能認為是丈夫的個人財產(chǎ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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